2024年 5月10日 | Vol. 53, Issue 9

来自Dick 办公桌的信
AACA LITC(华美福利会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亲爱的迪克

马萨诸塞州是美国 46 个大麻合法化的州之一。所以,我决定请愿剑桥市政府开设一家医用大麻药房。医用大麻可以有效治疗头痛、肌肉痉挛、眼病和许多其他医疗问题。在建立我的大麻业务时,我在当地和马萨诸塞州获得了大量支持。也就是说,直到我听说联邦政府还没有将大麻合法化。大麻仍然被归类为具有很高滥用可能性的“附表 1”物质,并与海洛因和 LSD 一起在受控物质清单中名列前茅。

我是否不仅要面临银行财务问题,还要面临 IRS 联邦税收问题?我需要一直提防着财政部和国税局的审计人员追我吗?

“大麻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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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大麻狂潮”

尽管在许多州合法经营,但大麻相关企业仍面临重大的联邦所得税法挑战。

让我为越来越多的商业纳税人——大麻相关产品的种植者、经销商和零售商——所遭遇的挫折提供一些解释,并向你们介绍联邦税法。

除四个州外,所有州都以某种形式将大麻使用合法化(用于娱乐或药用)。根据美国国家大麻产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的说法,截至 2021 年 10 月,美国已颁发 35,329 个成人使用或医疗许可证,高于 2021 年初的 29,604 个此类许可证。预计获得许可的大麻行业的收入将在 2025 年前,增加到每年近 300 亿美元。美国国税局国家纳税人倡导者和纳税人倡导服务部 (TAS) 负责人 艾琳.柯林斯告诉我们,尽管能够根据州法律合法经营,但在美国,大麻贩运仍然是联邦罪行。具体而言,根据联邦法律,《受控物质法》(CSA)规定制造、分销或分发大麻为非法行为,大麻被归类为“附表 1”受控物质。

“附表 1 ”受控物质是那些具有很高滥用可能性的药物,目前在美国没有被接受的医疗治疗用途,并且在医疗监督下使用该药物或其他物质缺乏公认的安全性。“附表 1 ”受控物质包括海洛因和 LSD 等药物。由于大麻在 CSA 下被归类为此类受控物质,所以越来越多的州获得许可,但出售大麻仍然违反联邦法律。

几项法案(包括 2020 年《大麻机会、再投资和消除法案》,该法案于 2020 年 12 月以 228 票对 164 票通过众议院,以及参议员布克、舒默和怀登提出的法案《大麻管理与机会法案》 2021 年 7 月)已被引入,旨在将大麻从 CSA 下的“附表 1 ”受控物质的定义中删除。

2022年4月1日,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立法,将大麻在联邦层面上合法化。虽然司法部没有把起诉符合州法律的企业作为优先事项,但仅仅是联邦起诉的可能性,无论多么小,都可能阻止企业进入和/或参与大麻行业。

即使在已将大麻的使用合法化(或非刑事化)的州,从事“贩运”大麻的企业也会面临重大的联邦税收相关后果。

《国家税收法》第 61(a)(2) 条规定,为了计算应税收入,个人或企业的“总收入”包括“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包括“来自业务的收入”。 这也包括来自非法来源的收入。

联邦法院一直维持美国国税局的决定,即大麻相关业务,包括符合州规定的大麻药房,都有应税收入。这些企业还必须缴纳就业税。虽然根据第 162(a) 条,企业通常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在纳税年度内为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支付或发生的所有普通和必要的费用”,但也有例外。

1982 年颁布的第 280E 条禁止企业在非法“贩运”“附表 I ”或“ II ”受控物质的情况下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费用。由于根据联邦法律,大麻仍被归类为“附表 I ”受控物质,所有大麻企业都属于贩毒类别,并且仍被禁止注销其他合法的业务费用。

同样,由于大麻不是联邦认可的医疗疗程,因此禁止个人纳税人在其 1040 表格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A 中要求相关费用作为逐项减免。

销货成本 (COGS) 有一个例外;大麻企业可以通过销货成本抵消其总收入,即使是根据联邦法律被视为受控物质的产品。但即便如此,与大麻相关的企业最终还是要为毛利润而不是净收入缴纳联邦税。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一家大麻零售商的总收入为 1,000,000 美元。

它在 COGS 上花费了 750,000 美元,并产生了另外 200,000 美元的业务费用(根据第 280E 条(与非法销售毒品有关的支出)不可扣除)。

假设有效税率为 30%,大麻零售商的联邦税负为 75,000 美元(250,000 美元应税收入 x 30%)。

如果允许企业扣除其他 200,000 美元的业务费用,其税负将减少到 15,000 美元(50,000 美元应税收入 x 30%)。

在上面的示例中,由于第 280E 条,大麻零售商的税负是其非大麻相关业务的五倍。

大麻零售商不仅实际上以更高的税率征税,而且与其他企业相比,与大麻相关的业务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收回其启动费用并实现盈利。

由于联邦法律极大地限制了大麻相关企业进入金融机构的渠道,因此许多此类企业仅以现金为基础运营。

现金支付超过 10,000 美元时,企业必须向 IRS 提交 8300 表格,即“在贸易或业务中收到的现金支付超过10,000 美元的报告”。

此类企业需要以现金支付联邦税,而这只能在 IRS 可以接受的指定办公室完成。

正如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的国会听证会上所承认的那样,旨在让大麻相关企业更直接地获得银行服务的立法将使 IRS 更容易收取这些企业所欠的税款。

结论

无论您的个人或政治观点如何,或者这种不同的待遇是否公平,参与大麻生产、分销或销售的纳税人都应该意识到,存在于该行业的重大联邦所得税挑战,并了解联邦税收后果。

值得称赞的是,美国国税局最近在 IRS.gov/marijuana 上发布了指导,教育和告知与大麻相关的企业主,他们可能面临的具体挑战。

在国会修改法律,将大麻从 CSA 下的“附表 I ”受控物质的定义中删除之前,这些企业无权像其他企业一样要求抵免税务和花销费用,并且需要更好地了解开展业务时的联邦税收后果。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致电 AACA LITC(华美福利会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我们的合格税务专家为低收入或以英语作为第二语言 (ESL) 的个人纳税人提供代理、教育和宣传服务。我们可以帮助您解决税务问题。

请联系 AACA 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AACA LITC) 预约:(617) 426-9492 分机—285 或 

litc@aaca-boston.org

Dick

Richard Soo Hoo CPA, AACA LITC

舢舨由非營利組織華美福利會出版,是新英格蘭地區唯一的雙語中英文雙語報紙。舢板是雙周刊,在波士頓地區免費派發,並且被傳遞到夏威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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